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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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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經管信託基金之收支餘絀表、餘絀撥補表及現金流量表,應列入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綜計表(營業部分)附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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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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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第 14 條規定:「各機關經管信託基金之收支餘絀表、餘絀撥補表及現金流量表,應列入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綜計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