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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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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基金投資其他事業,應由各主管機關彙整各該事業之營運及資金運用計畫,送立法院。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第 16 條,各基金投資其他事業,應由各主管機關彙整各該事業之營運及資金運用計畫,送立法院。根據該條款的規定,各基金投資其他事業需事先經由各主管機關彙整相關的營運及資金運用計畫,然後送交立法院。這意味著投資其他事業需要經過審查和批准程序,並且需要提供充分的計畫來說明投資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這項法規的參考資料可參考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及附屬單位預算相關文件中的投資事業彙整計畫範例。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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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第 16 條規定:「各基金投資其他事業,應由各主管機關彙整各該事業之營運及資金運用計畫,送立法院。」(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