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基金及作業基金預算之編製,應本企業化經營原則,設法提高產銷營運(業務)量,增加收入,抑減成本費用,並積極研究發展及落實責任中心制度,改進產銷及管理技術,提高產品及服務品質,以提升經營績效,除負有政策任務者外,應以追求最高盈(賸)餘為目標。 債務基金、特別收入基金及資本計畫基金預算之編製,應在法律或政府指定之財源範圍內,妥善規劃整體財務資源,並設法提升資源使用效率,以達成基金設置目的。
根據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第3條的規定,對於營業基金及作業基金預算的編製,應本企業化經營原則,積極提高產銷營運量,增加收入,抑減成本費用,並積極研究發展及落實責任中心制度,改進產銷及管理技術,提高產品及服務品質,以提升經營績效,除負有政策任務者外,應以追求最高盈(賸)餘為目標。這表示對於營業基金及作業基金的預算編製,需要遵循企業化經營的原則,追求最高盈餘,並積極改善經營效能。 而對於債務基金、特別收入基金及資本計畫基金的預算編製,則應在法律或政府指定的財源範圍內,妥善規劃整體財務資源,並設法提升資源使用效率,以達成基金設置目的。這表示對於這些基金的預算編製,需要在法律或政府指定的財源範圍內進行,並且要以提高資源使用效率為目標。 參考資料: 根據中華民國統計資訊網首頁>政府預算>中央政府總預算及附屬單位預算>106年度預算案>非營業基金預算案,可知對於各類基金預算之編製應遵循法律規定的財源範圍,並積極追求最高盈餘或賸餘為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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