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依組織法令設立之機關,不得編列預算。 中央政府總預算機關單位之分級,區分為主管機關、單位預算及單位預算之分預算三級。 前項各級機關單位分級表,由行政院主計總處(以下簡稱主計總處)定之。 總預算案所列機關單位,其名稱於總預算案完成法定程序前變更者,由行政院配合修正之。
根據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第3條,未依組織法令設立之機關,不得編列預算。這意味著預算編製必須依據組織法令所設立的機關,如果沒有合法設立的機關,就不得編列預算。這項規定的參考資料是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第3條中的相關規定。 舉例來說,如果某個部門在預算編制時未依照正確的組織法令設立,則根據這項法條,該部門將無法被列入預算之中。因此,遵守組織法令是非常重要的,以確保預算編制的合法性和正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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