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原始捐助基金超過百分之五十與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及日本撤退臺灣接收其所遺留財產而成立之財團法人,應由主管機關將各該財團法人年度預算書,送立法院審議。 前項以外之政府捐助財團法人,應由主管機關將各該財團法人之營運及資金運用計畫,送立法院。
在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第 34 條中,提到政府原始捐助基金超過百分之五十與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及日本撤退臺灣接收其所遺留財產而成立之財團法人,應由主管機關將各該財團法人年度預算書,送立法院審議。 而前項以外之政府捐助財團法人,應由主管機關將各該財團法人的營運及資金運用計畫,送立法院審議。根據法務部98年3月27日法律字第0980700225號函,政府對於捐助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的財團法人,其捐贈的財產並不計入遺產總額或贈與總額。這樣的規定可以讓政府對於這些特定財團法人的捐助能夠更加透明、受到監督,並且符合法律規定。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