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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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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原始捐助基金超過百分之五十與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及日本撤退臺灣接收其所遺留財產而成立之財團法人,應由主管機關將各該財團法人年度預算書,送立法院審議。 前項以外之政府捐助財團法人,應由主管機關將各該財團法人之營運及資金運用計畫,送立法院。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在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第 34 條中,提到政府原始捐助基金超過百分之五十與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及日本撤退臺灣接收其所遺留財產而成立之財團法人,應由主管機關將各該財團法人年度預算書,送立法院審議。 而前項以外之政府捐助財團法人,應由主管機關將各該財團法人的營運及資金運用計畫,送立法院審議。根據法務部98年3月27日法律字第0980700225號函,政府對於捐助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的財團法人,其捐贈的財產並不計入遺產總額或贈與總額。這樣的規定可以讓政府對於這些特定財團法人的捐助能夠更加透明、受到監督,並且符合法律規定。

  • 法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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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第 34 條規定:「政府原始捐助基金超過百分之五十與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及日本撤退臺灣接收其所遺留財…」(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第 3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