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計總處對各基金業務計畫與預算,應就各有關機關所提意見彙核整理,加具意見,邀集各主管機關、行政院相關業務處、國發會、人事總處、工程會及財政部等機關舉行審查會議,並將審查結果提報行政院年度計畫及預算審核會議。
根據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第 11 條,主計總處對各基金業務計畫與預算的審查程序相當複雜,需要將各有關機關提出的意見加以彙核整理,并邀集多個相關機關舉行審查會議,最後將審查結果提報行政院年度計畫及預算審核會議。這個程序顯示了對於基金業務計畫與預算的審查相當重視,需要綜合多方意見做出決定。這也展現了政府對於預算的審查及核決的謹慎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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