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基金主管機關依照行政院施政方針、預算籌編原則及事業計畫總綱,擬訂其主管範圍內之施政計畫及事業計畫,分別指示所屬基金擬訂業務計畫與預算。 前項事業計畫,應表達各事業願景及策略目標,並就經營政策、產銷營運目標與重要投資目標分別訂定。
根據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第 5 條,各基金主管機關需按照行政院施政方針、預算籌編原則及事業計畫總綱,擬訂其主管範圍內之施政計畫及事業計畫,同時指示所屬基金擬訂業務計畫與預算。此舉旨在確保各基金擬訂的事業計畫能夠表達其願景、策略目標,並在經營政策、產銷營運目標、重要投資目標等方面有具體的制定。 根據2021年的《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度總預算法》,第22條訂明,政府應就營運及資本性支出中所列各項經常性支出及資本性支出之審核制度,依本法規定,審核機關應於預算案送請立法院之前完成審核作業。這符合政府在行政運作上的基本原則和較早前的法規。 另外,根據《地方制度法》,地方政府在編製預算時應依據經濟狀況及年度施政計畫之需要,將總預算案提交地方民代表會議決議,以保障地方財政的合理使用和避免浪費。這項法規旨在確保鄉(鎮、市)公所在編製地方預算時能兼顧地方財政、經濟狀況與年度施政計畫之需要,並為謀求用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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