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主管機關編製歲入概算時,應衡酌以前年度及一百零七年度已過期間實收情形,考量各項發展因素,力求詳實編列,並明列計算數據。 前項歲入概算,應按規定時間送行政院,並另以一份送財政部。
根據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第13條規定,各主管機關在編製歲入概算時,應考量過去年度的實收情形,並且考慮各項發展因素,力求詳實編列,並明列計算數據。此條款強調了編製歲入概算的時候應該要有充分的考量和詳實的資料,並要按照規定時間送行政院和財政部。相关资料需符合最新法规并与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第 13 條有关,但我無法提供具體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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