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各主管機關所編概算於送達行政院後,即交由主計總處彙核整理。 前項歲出概算,如有違反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情形者,得退回該主管機關重編。
根據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第 18 條,中央各主管機關所編概算應交由主計總處彙核整理,如有違反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情形者,得退回該主管機關重編。這表示中央各主管機關所編概算需經主計總處審核整理,若有違反規定的情形,可以要求該主管機關重新編制概算。這是為了確保預算編製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參考資料: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根據這項法規的規定,主計總處對中央各主管機關所編概算進行審核整理,並且可以要求重新編制概算以避免違反法規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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