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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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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機關行政法人之經費超過該法人當年度預算收入來源百分之五十者,應由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將其年度預算書,送立法院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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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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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法人名詞
  • 法人名詞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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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第 32 條規定:「政府機關核撥行政法人之經費超過該法人當年度預算收入來源百分之五十者,應由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將…」(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第 3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