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基金投資其他事業,應由各主管機關彙整各該事業之營運及資金運用計畫,送立法院。
根據該法條,各基金投資其他事業時,應由各主管機關彙整各該事業的營運及資金運用計畫,並送立法院。這意味著投資其他事業的基金需要透過主管機關提供有關該事業營運和資金運用的計畫,並提交給立法院。這樣的規定是希望確保基金投資的透明度和合法性。 參考資料:中華民國統計資訊網首頁>政府預算>中央政府總預算及附屬單位預算>109年度>109年度預算案>非營業基金預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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