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統籌全國財力資源,俾合理分配及有效運用,直轄市、縣(市)政府各類公共建設計畫,應依政府公共建設計畫先期作業實施要點規定辦理。
根據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第17條之規定,直轄市、縣(市)政府在各類公共建設計畫的籌劃與實施上,應遵循政府公共建設計畫先期作業實施要點的規定進行。 參考資料中提及的地方制度法第71條規定了縣(市)地方總預算的編製原則,要求按照行政院訂定的預算籌編原則辦理。而101年度中央及地方政府預算籌編原則第2點規定了政府預算收支的基本原則,包括加強開源節流措施、審度總資源供需估測、加強整體資源使用效益等。 根據憲法第十五條及司法院釋字第400號解釋,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並強調在徵收財產時應給予相當的補償,並應適當籌措財源逐年辦理。因此,政府在公共建設計畫的籌劃與實施時,應落實保護人民財產權的原則,並合理規劃財政資源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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