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計總處依據審核會議審議結果,應即綜合整理,擬訂中央政府各主管機關歲入預算應編數額、歲出預算額度、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數額、融資性收支之安排及其他有關事項等,陳報行政院核定。由行政院就有關內容,分別函知中央各主管機關及直轄市、縣(市)政府;中央各主管機關並應轉知所屬各機關。
根據上述法規第22條,主計總處應根據審核會議的審議結果,綜合整理並擬訂中央政府各主管機關的歲入預算應編數額、歲出預算額度、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的數額、融資性收支之安排及其他相關事項,然後陳報行政院核定。行政院則應就這些內容分別函知中央各主管機關及直轄市、縣(市)政府;而中央各主管機關也應將這些內容轉知所屬各機關。 參考資料: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第22條 範例:根據該法規,主計總處應根據審核會議的結果綜合整理相關預算數據,並陳報行政院核定。行政院則負責將相關內容函知中央各主管機關及直轄市、縣(市)政府,同時需要中央各主管機關將這些內容轉知所屬各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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