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計總處對各基金業務計畫與預算,應就各有關機關所提意見彙核整理,加具意見,邀集各主管機關、行政院相關業務處、國發會、人事總處、工程會、科技部及財政部等機關舉行審查會議,並將審查結果提報行政院年度計畫及預算審核會議。
根據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第 11 條,主計總處對各基金業務計畫與預算,應就各有關機關所提意見彙核整理,加具意見,邀集各主管機關、行政院相關業務處、國發會、人事總處、工程會、科技部及財政部等機關舉行審查會議,並將審查結果提報行政院年度計畫及預算審核會議。 依據該法條,主計總處應對各基金業務計畫與預算提出意見,並舉行審查會議,將審查結果報告行政院年度計畫及預算審核會議。例如,根據所提及的政府審核會議錄音檔,可以作為審查會議的實際範例。 以上是針對法條的釋義和相關範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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