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基金應切實依行政院核定預算數及規定之書表格式整編各該附屬單位預算並詳予核對,同時應注意與行政院編製之預算綜計表勾稽相符,確實無訛。
根據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第13條,各基金應切實依行政院核定預算數及規定之書表格式整編各該附屬單位預算並詳予核對,同時應注意與行政院編製之預算綜計表勾稽相符,確實無訛。這表示各基金在編製預算時必須遵循行政院核定的預算數和格式,並要仔細核對,確保與行政院的預算綜計表一致,且沒有錯誤。 參考資料:中華民國統計資訊網首頁>政府預算>中央政府總預算及附屬單位預算>一百十年度>一百十年度預算案>非營業基金預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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