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第13條的釋義,該條主要是要求各主管機關在編製歲入概算時,要考慮過去實收情形和未來發展因素,以盡可能詳實地編列歲入概算。另外,編製的歲入概算需要按規定時間送交行政院和財政部。 根據上述法條,可以舉例說明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度中央政府的總預算編製辦法第13條中所提到的規定,例如某部門在編製歲入概算時,必須考慮過去的實際收入和未來的發展因素,並且要按時送交相關主管機關和財政部。這些都是根據法條中的規定所執行的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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