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計總處依據審核會議審議結果,應即綜合整理,擬訂中央政府各主管機關歲入預算應編數額、歲出預算額度、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數額、融資性收支之安排及其他有關事項等,陳報行政院核定。由行政院就有關內容,分別函知中央各主管機關及直轄市、縣(市)政府;中央各主管機關並應轉知所屬各機關。
根據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第22條規定,主計總處應依據審核會議的審議結果,綜合整理後擬訂中央政府各主管機關的歲入預算應編數額、歲出預算額度、補助給直轄市、縣(市)政府的數額、融資性收支的安排,以及其他相關事項,並提交給行政院核定。行政院則應將相關內容分別函知中央各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而中央各主管機關也應轉知所屬各機關。 範例:根據我們的參考資料,苗栗縣政府在審核會議後就各機關的歲出概算額度進行磋商研討,然後由財政處統籌彙整歲入財源,符合主計總處應綜合整理、擬訂各機關預算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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