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政府總預算案與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由行政院依規定時間提出立法院審議,並附送施政計畫。
根據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第30條,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及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應在規定時間內由行政院提出立法院審議,並附送施政計畫。具體來說,根據相關案例,如立法院公報第九十卷第三十四期院會記錄所示,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需要在預算編製過程中經過相關程序委員會、預算審查委員會等協商和審查程序,最終交由行政院提出立法院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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