歲入、歲出預算,各依其性質,劃分為經常門、資本門;其劃分原則,由主計總處定之。
根據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第 5 條,歲入、歲出預算應分為經常門和資本門,劃分原則由主計總處所定。這意味著預算編製需要將歲入和歲出分為不同的性質,並且要遵循主計總處所制定的劃分原則。参考資料來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第 5 條,並且具體範例可見於法院相關裁判書或判決書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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