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第 3 條的規定,根據參考資料中的內容,可以分述如下: 1. 營業基金預算的編製應遵循企業化經營原則,主要目標是提高產銷營運量,增加收入,降低成本費用,以及通過研究開發和實施責任中心制度等方式來提高經營績效。除負有政策任務者外,應追求最高盈餘為目標。 2. 作業基金預算的編製應遵循財務自給自足原則,主要目標是提升業務績效,降低生產或服務的單位成本,以達成最高效益為目標。 3. 債務基金、特別收入基金及資本計畫基金預算的編製應在法律或政府指定的財源範圍內,妥善規劃整體財務資源,並設法提升資源使用效率,以達成基金設立目的。 根據參考資料的相關範例,可以舉出"9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第34條"中對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編製的具體要求,以及根據"苗栗縣政府預算籌編作業情形及審議經過"的相關內容來說明相關上級機關對地方預算編製的指導。 希望這些資訊能夠回答您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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