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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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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度(以下簡稱本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包括營業基金、作業基金、債務基金、特別收入基金及資本計畫基金預算之編製,依本辦法辦理。
  2. 2.前項各類特種基金,合稱各基金。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第2條,本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的編製,包括營業基金、作業基金、債務基金、特別收入基金及資本計畫基金預算,必須根據本辦法進行。根據參考資料,作業基金是指凡經付出仍可收回,而非用於營業者的基金,屬於特種基金的一種。以具體案例來說,根據最高行政法院最後的裁決,特種基金的收支保管辦法必須由行政院定之,并送立法院,符合所述的法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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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第 2 條規定:「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度(以下簡稱本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包括營業基金、作業基金、債務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