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第2條,本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的編製,包括營業基金、作業基金、債務基金、特別收入基金及資本計畫基金預算,必須根據本辦法進行。根據參考資料,作業基金是指凡經付出仍可收回,而非用於營業者的基金,屬於特種基金的一種。以具體案例來說,根據最高行政法院最後的裁決,特種基金的收支保管辦法必須由行政院定之,并送立法院,符合所述的法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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