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上述法條來看,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第13條有兩項規定。第一項規定指出各主管機關在編製歲入概算時,應考慮以前年度及一百十一年度已過期間的實收情形,並且考量各項發展因素,力求詳實編列,並明列計算數據。這表示主管機關在編製歲入概算時需考慮過去的實際收入情況以及各種發展因素,確保編列的數據詳實且透明。 第二項規定則是指出前項歲入概算應按規定時間送行政院,並另以一份送財政部。這表示編製完成的歲入概算需要在規定的時間內送交行政院,同時也需要另外送交給財政部。 舉例來說,根據監察院對苗栗縣政府預算籌編情形的調查,在編列歲入概算時,苗栗縣政府主計處彙整了各單位的歲出概算需求後,提請召開了審核會議,並且併同討論財政處已彙整的歲入概算額度,符合法條中對歲入概算的要求。 不過,根據中央主計機關的要求改善及苗栗縣政府函復情形,苗栗縣政府在歲入概算的彌平部分並未按照規定的方式處理,需要進一步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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