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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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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主管機關編製歲入概算時,應衡酌以前年度及一百十一年度已過期間實收情形,考量各項發展因素,力求詳實編列,並明列計算數據。
  2. 2.前項歲入概算,應按規定時間送行政院,並另以一份送財政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從上述法條來看,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第13條有兩項規定。第一項規定指出各主管機關在編製歲入概算時,應考慮以前年度及一百十一年度已過期間的實收情形,並且考量各項發展因素,力求詳實編列,並明列計算數據。這表示主管機關在編製歲入概算時需考慮過去的實際收入情況以及各種發展因素,確保編列的數據詳實且透明。 第二項規定則是指出前項歲入概算應按規定時間送行政院,並另以一份送財政部。這表示編製完成的歲入概算需要在規定的時間內送交行政院,同時也需要另外送交給財政部。 舉例來說,根據監察院對苗栗縣政府預算籌編情形的調查,在編列歲入概算時,苗栗縣政府主計處彙整了各單位的歲出概算需求後,提請召開了審核會議,並且併同討論財政處已彙整的歲入概算額度,符合法條中對歲入概算的要求。 不過,根據中央主計機關的要求改善及苗栗縣政府函復情形,苗栗縣政府在歲入概算的彌平部分並未按照規定的方式處理,需要進一步檢討。

  • 主管機關名詞
  • 衡酌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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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第 13 條規定:「各主管機關編製歲入概算時,應衡酌以前年度及一百十一年度已過期間實收情形,考量各項發展因素,力求詳…」(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