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主管機關對於所屬機關編送之單位預算及附屬單位預算,應依行政院核定情形切實審核,併同本機關單位預算,綜合彙編主管預算,並加具配合施政重點之預算編列情形、預期目標及績效衡量指標等能充分揭露政府作為之必要說明,連同本機關及所屬各機關之單位預算,按規定時間及份數送達主計總處,同時另以主管歲入預算表一份送財政部。
根據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第25條,各主管機關應對所屬機關編送的單位預算進行審核,並綜合彙編主管預算,要求能充分揭露政府作為的必要說明,包括預算編列情形、預期目標及績效衡量指標等。此外,要按規定時間及份數送達主計總處,同時也要送一份主管歲入預算表給財政部。 參考資料: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I0010012&FLNO=25 範例: 根據法規,各主管機關應對所屬機關編送的單位預算進行審核,例如行政院核定情形切實審核,並將相關資料送達主計總處及財政部,以確保預算編列的合法性和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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