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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統計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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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法施行細則
第 12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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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國勢調查之實施,由中央主計機關依
核定
之調查方案,於調查開始六個月前訂定調查實施計畫,分行中央及地方政府各有關機關作為辦理之依據。
前項調查實施計畫之內容應包括: 一、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八款應予明細規定之事項。 二、有關之釋例事項。 三、其他應予一致規定之事項。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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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公務統計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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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統計調查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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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統計資料管理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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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統計業務督導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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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附則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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