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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統計法施行細則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基本國勢調查報告之編製,由中央主計機關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調查實施期間結束後半年內,就重要調查資料編製初步統計結果。 二、調查實施期間結束後二年內,就全部調查資料編製最終統計結果。並得視實際需要,增編專題研究報告。
  2. 前項調查統計結果應陳報行政院,並提供各界參考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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