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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法施行細則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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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統計相關文件與資料以電子儲存媒體保存為原則,保存期限如下: 一、公務統計報表、統計調查結果及統計書刊應永久保存。 二、公務統計原始資料自報表編竣日起算,錄入電子儲存媒體者至少保存十年,書面保存者至少保存五年。 三、統計調查原始資料自統計結果編竣日起,錄入電子儲存媒體者,基本國勢調查永久保存,其餘調查至少保存十年;書面保存者,調查週期五年以上者至少保存五年;半年以上未達五年或不定期者至少保存二年;未達半年者至少保存一年。
  2. 2.屆滿保存期限或已錄入電子儲存媒體之書面資料,經機關長官准後得予銷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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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法施行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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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統計法施行細則第 35 條規定:「統計相關文件與資料以電子儲存媒體保存為原則,保存期限如下: 一、公務統計報表、統計調查結果及統計…」(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統計法施行細則第 3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