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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部高雄市審計處辦事細則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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覆審室掌理覆審計,辦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本處各科所送各機關剔除、修正、減列、繳還、賠償、處分及其他有關財務責任聲復、逕行決定案件之覆核事項。 二、關於本處各科所送各機關聲請覆議或再審查案件之覆核事項。 三、關於本處各科所送重要審計案件之覆核事項。 四、關於本處各科所送應行層報監察院或陳報審計部案件之審查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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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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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覆審名詞
  • 名詞
  • 再審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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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部高雄市審計處辦事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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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審計部高雄市審計處辦事細則第 14 條規定:「覆審室掌理覆核審計,辦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本處各科所送各機關剔除、修正、減列、繳還、賠償、處分…」(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審計部高雄市審計處辦事細則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