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處各單位之事務,應就原有編配人員辦理,遇有特別繁忙時,得由各單位主管人員簽請處長另行調派人員協助辦理。
這項法條規定了審計部高雄市審計處各單位辦事的細則,特別在原有編配人員處理事務時,若遇到特別繁忙的情況,則得由各單位主管人員簽請處長另行調派人員協助辦理。這表示在特殊情況下,可以調派其他人員協助處理相關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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