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長承審計長之命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副處長輔助處長處理處務;各級主管人員各就其主管事務或奉令辦理事項,指揮監督所屬職員辦理之。
很抱歉,我不知道這個法條的具體內容和相關案例,無法提供正確的釋義。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