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科掌理臺中市政府教育局、觀光旅遊局、社會局、勞工局、文化局、運動局主管之財務及財物報損報廢審計,辦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所管機關、基金及特別預算已核定之分配預算或分期實施計畫及收支估計表與各項支付法案之查核事項。 二、關於所管機關、基金及特別預算會計報告、半年結算報告、相關資訊檔案及經通知檢送之原始憑證或有關資料之審(查)核事項。 三、關於所管機關、基金績效報告及內部審核報告之考核事項。 四、關於所管機關、基金財務效能之考核、財務責任之核定、財務上不法或不忠於職務之行為及其他專案之調查事項。 五、關於所管機關、基金投資民營事業與公款補(捐)助團體或私人及捐助財團法人之應行審計事項。 六、關於所管機關、基金財產之取得、保管、使用、收益、處分及珍貴動產、不動產管理狀況之抽查事項。 七、關於所管機關、基金財務收支之抽查事項。 八、關於總預算半年結算報告(含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之查核及查核報告之編報事項。 九、關於所管機關、基金決算及特別決算之審核及審定;總決算(含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特別決算之審核及審核報告之編報事項。 十、關於所管機關、基金會計制度及有關內部審核規章之會商事項。 十一、關於所管機關、基金已屆保管年限之會計憑證、簿籍、報表等,報請同意銷毀或移交保管案件之核復事項。 十二、關於所管機關、基金固定資產重估價有關紀錄之審核事項。 十三、關於所管機關委外財務報表簽證之核閱事項。 十四、關於市議會諮詢所管機關、基金財務及財物報損報廢審計案件之擬復事項。 十五、關於所管機關、基金函請解釋有關財務及財物報損報廢審計法令之擬辦事項。 十六、關於所管機關、基金經管現金、票據、證券、財物或其他資產之遺失、毀損,或因其他意外事故而致損失者暨財物報廢之審核事項。
審計部臺中市審計處辦事細則第10條涵蓋了多項審計事項,包括財務報告、總決算、資產管理、財務效能考核等。根據該條規定,該部門有權核定機關、基金的財務行為,見識計畫執行情況、核定財務責任等。這些權利也包括對財務報表和相關資料的審核,以及對特定事項的調查。因此,依據審計法第3條授予的審計職權,審計部有資格進行這些審查,以確保政府機關和基金的財務活動合規運作。 參考資料: 依據審計法第3條規定,審計職權包括監督預算執行、稽察財物及財政上的不法行為、考核財務效能等。這些職權賦予審計機關獨立行使審計職權的權力。 範例: 在審視市議會諮詢所管機關的財務報表時,審計部可根據第10條第14款的規定來進行相應的擬復事項,以保障相關財務行為的合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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