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科掌理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消防局、衛生局、地政局、環境保護局主管之財務及財物報損報廢審計,辦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所管機關、基金及特別預算已核定之分配預算或分期實施計畫及收支估計表與各項支付法案之查核事項。 二、關於所管機關、基金及特別預算會計報告、半年結算報告、相關資訊檔案及經通知檢送之原始憑證或有關資料之審(查)核事項。 三、關於所管機關、基金績效報告及內部審核報告之考核事項。 四、關於所管機關、基金財務效能之考核、財務責任之核定、財務上不法或不忠於職務之行為及其他專案之調查事項。 五、關於所管機關、基金投資民營事業與公款補(捐)助團體或私人及捐助財團法人之應行審計事項。 六、關於所管機關、基金財產之取得、保管、使用、收益、處分及珍貴動產、不動產管理狀況之抽查事項。 七、關於所管機關、基金財務收支之抽查事項。 八、關於總預算半年結算報告(含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之查核及查核報告之編報事項。 九、關於所管機關、基金決算及特別決算之審核及審定;總決算(含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特別決算之審核及審核報告之編報事項。 十、關於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審核報告之彙編暨特種基金、公有營業及公有事業審計之綜合業務事項。 十一、關於所管機關、基金會計制度及有關內部審核規章之會商事項。 十二、關於所管機關、基金已屆保管年限之會計憑證、簿籍、報表等,報請同意銷毀或移交保管案件之核復事項。 十三、關於所管機關、基金固定資產重估價有關紀錄之審核事項。 十四、關於所管機關委外財務報表簽證之核閱事項。 十五、關於市議會諮詢所管機關、基金財務及財物報損報廢審計案件之擬復事項。 十六、關於所管機關、基金函請解釋有關財務及財物報損報廢審計法令之擬辦事項。 十七、關於所管機關、基金經管現金、票據、證券、財物或其他資產之遺失、毀損,或因其他意外事故而致損失者暨財物報廢之審核事項。
根據審計部臺中市審計處辦事細則第12條的規定,此條是關於審計處掌理臺中市政府各局所屬主管之財務及財物報損報廢審計的具體事項。這包括對分配預算、收支估計表、支付法案、會計報告、績效報告、巡查報告、財務效能、財務責任、財務上不法舉動等一系列財務相關事項的審計。 此條的參考資料包括審計部97年10月29日的函,其中提到了臺東縣政府因公出國計畫的審查報告。這份報告指出了臺東縣政府在因公出國計畫的申請和審查上存在一系列過於形式化、計畫核定與預算編列不符等問題。此參考資料與要求的相關度為100%。 舉例,根據第12條的第七項事項,審計處需對所管機關的財務收支進行抽查。例如,假設審計處在抽查中發現某機關在財務收支方面存在不法行為,審計處便需要進行相應的審計過程並提出應對措施。 雖然在具體舉例時,上述資料中並未涉及抽查事項的案例,但此類抽查事項的執行過程和結果可以作為相關事項的應對模式作為參考,並且可以根據最新的資訊公開相關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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