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處對外行文,以本處名義行之。
對於審計部臺南市審計處辦事細則第 26 條的釋義,這條條文意思是指審計處對外發文必須以審計處的名義進行。這條條文的參考資料可以以政府文件或法規中的相關規定作為依據,例如行政院公報或相關法律法規解釋等。這裡所使用的參考資料需要和審計處辦事細則、法律或政策有關聯,並能夠解釋或具體說明第 26 條的適用情況。 然而,針對該條款的具體範例,本文中並未提供具體的政府文件或法規的引用,因此無法提供確切的範例。如果需要進一步具體的釋義或範例,可能需要查閱最新的法規和相關政府文件以獲取更詳細的資訊。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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