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課掌理花蓮縣議會、花蓮縣政府與其所屬機關(花蓮縣文化局、衛生局主管除外)之財務及財物報損報廢審計,辦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所管機關、基金及特別預算已核定之分配預算或分期實施計畫及收支估計表與各項支付法案之查核事項。 二、關於所管機關簽發之撥(付)款或轉帳憑單、縣庫庫款收支及財物保管情形之抽查事項。 三、關於所管機關、基金及特別預算會計報告、半年結算報告、相關資訊檔案及經通知檢送原始憑證或有關資料之審(查)核事項。 四、關於所管機關、基金績效報告及內部審核報告之考核事項。 五、關於所管機關、基金債款之舉借及其契約之備查事項。 六、關於所管機關、基金財務效能之考核、財務責任之核定、財務上不法或不忠於職務之行為及其他專案之調查事項。 七、關於所管機關、基金投資民營事業與公款補(捐)助團體或私人及財團法人之應行審計事項。 八、關於所管徵收機關賦稅捐費收入之查定、徵收、劃解及納庫之抽查事項。 九、關於縣有財產之取得、保管、使用、收益、處分及珍貴動產、不動產管理狀況之抽查事項。 十、關於所管機關、基金財務收支之抽查事項。 十一、關於所管機關公債之發行、還本、付息及債票、息票處理之抽查事項。 十二、關於縣庫年度出納終結報告、債款目錄、投資目錄及縣有財產總目錄之審核編報事項。 十三、關於縣總預算半年結算報告(含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之查核事項。 十四、關於所管機關、基金決算及特別決算之審核及審定;縣總決算(含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特別決算之審核及審核報告之編報事項。 十五、關於所管機關、基金會計制度及有關內部審核規章之會商事項。 十六、關於所管基金固定資產重估價有關紀錄之審核事項。 十七、關於所管機關、基金已屆保管年限之會計憑證、簿籍、報表等,報請同意銷毀或移交保管案件之核復事項。 十八、關於所管機關、基金經管現金、票據、證券、財物或其他資產之遺失、毀損,或因其他意外事故而致損失者暨財物報廢之審核事項。 十九、關於縣議會諮詢財務及財物報損報廢審計案件之擬復事項。 二十、關於所管機關、基金函請解釋有關財務及財物報損報廢審計法令之擬辦事項。
根據審計部臺灣省花蓮縣審計室辦事細則第9條的規定,細拆來看,這項法規主要內容包括了以下事項: 1. 有關機關、基金、特別預算的預算執行、會計報告、債款舉借、投資審計等事項。 2. 以及有關縣庫的年度出納終結報告、債款目錄、投資目錄、縣有財產總目錄等的審核編報等事項。 3. 有關機關、基金的決算及特別決算的審核及審定;縣總決算、特別決算的審核及審核報告的編報等事項。 針對第一課的辦理事項,以及以上所涉及的審核、審定、抽查、核復等內容,可以透過審計法規定的相關條文及審計機關的相關判例來進行釐清和解釋。例如,對於審計法第58條、第72條、第77條等相關條文,可以根據法律解釋和判例來解釋相關的審核、財務責任、平衡表審核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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