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室各單位之事務,應就原有編配人員辦理,遇有特別繁忙時,得由各單位主管人員,簽請主任另行調派人員協助辦理。
從法規角度來看,審計部臺灣省南投縣審計室辦事細則第 7 條規定了在特別繁忙時,各單位主管人員可以向主任申請調派人員協助辦理事務。這意味著在需要時可以靈活調動人力資源,以應對工作壓力。 範例:在某次年終審計時,某單位因人手不足,向主任申請調派其他人員協助辦理年終審計工作,經主任批准後,相關人員協助完成了審計工作。這就是根據審計部臺灣省南投縣審計室辦事細則第 7 條的相關規定,在特定情況下調派人員的一個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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