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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部臺灣省基隆市審計室辦事細則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四課掌理基隆市警察局及消防局等主管;連江縣警察局及消防局等主管之財務及財物報損報廢審計。基隆市議會、連江縣議會、基隆市政府、連江縣政府、連江縣各鄉民代表會、鄉公所及其所屬機關之財物審計(財物報損報廢審計除外),辦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所管機關及特別預算已核定之分配預算或分期實施計畫及收支估計表與各項支付法案之查事項。 二、關於所管機關及特別預算會計報告、半年結算報告、相關資訊檔案及經通知檢送原始憑證或有關資料之審(查)核事項。 三、關於所管機關績效報告及內部審核報告之考核事項。 四、關於所管機關債款之舉借及其契約之備查事項。 五、關於所管機關財務效能之考核、財務責任之核定、財務上不法或不忠於職務之行為及其他專案之調查事項。 六、關於所管機關投資民營事與公款補(捐)助團體或私人及財團法人之應行審計事項。 七、關於所管機關公有財產之取得、保管、使用、收益、處分及珍貴動產、不動產管理狀況之抽查事項。 八、關於所管機關財務收支之抽查事項。 九、關於基隆市、連江縣總預算半年結算報告(含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之查核事項。 十、關於所管機關決算及特別決算之審核及審定;基隆市、連江縣總決算(含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特別決算之審核及審核報告之編報事項。 十一、關於所管機關已屆保管年限之會計憑證、簿籍、報表等,報請同意銷毀或移交保管案件之核事項。 十二、關於所管機關經管現金、票據、證券、財物或其他資產之管理運用之調查事項,及遺失、毀損,或因其他意外事故而致損失者財物報廢之審核事項。 十三、關於監督所管機關重要採購案件預算之執行事項。 十四、關於所管機關採購之規劃、設計、招標、履約、驗收及其他相關作業之察事項。 十五、關於所管機關現金、票據、證券及其他一切財物之管理運用之調查事項。 十六、關於經管債券機關通知債券抽籤還本及銷毀案件之處理事項。 十七、關於所管機關會計制度、內部審核規章,及基隆市議會、連江縣議會、基隆市與連江縣政府及其所屬機關、連江縣各鄉民代表會、鄉公所及其所屬機關有關採購規章之會商事項。 十八、關於其他依法律應行辦理之財物審計事項。 十九、關於基隆市、連江縣議會及鄉民代表會諮詢財務及財物審計案件(財物報損報廢審計案件除外)之擬復事項。 二十、關於所管機關函請解釋有關財務及財物報損報廢審計法令,及基隆市議會、連江縣議會、基隆市與連江縣政府及其所屬機關、連江縣各鄉民代表會、鄉公所及其所屬機關函請解釋有關財物審計法令之擬復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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