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課掌理雲林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會、鄉(鎮、市)公所及其所屬機關之財務及財物報損報廢審計,辦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所管機關、基金及特別預算已核定之分配預算或分期實施計畫及收支估計表與各項支付法案之查核事項。 二、關於所管機關、基金及特別預算會計報告、半年結算報告、相關資訊檔案及經通知檢送原始憑證或有關資料之審(查)核與其財務收支及庫款收支之抽查事項。 三、關於所管機關、基金決算及特別決算之審核事項。 四、關於所管機關、基金績效報告及內部審核報告之考核事項。 五、關於所管機關、基金財務效能之考核、財務責任之核定、財務上不法或不忠於職務之行為及其他專案之調查事項。 六、關於所管機關、基金公款補(捐)助團體或私人及財團法人之應行審計事項。 七、關於所管機關、基金會計制度及有關內部審核規章之會商事項。 八、關於鄉(鎮、市)有財產之取得、保管、使用、收益、處分及珍貴動產、不動產管理狀況之抽查事項。 九、關於所管機關、基金之現金、票據、證券及其他一切財物管理運用之抽查事項。 十、關於所管機關、基金已屆保管年限之會計憑證、簿籍、報表等,報請同意銷毀或移交保管案件之核復事項。 十一、關於所管機關、基金經管現金、票據、證券、財物或其他資產之遺失、毀損,或因其他意外事故而致損失者暨財物報廢之審核事項。 十二、關於鄉(鎮、市)民代表會諮詢財務及財物報損報廢審計案件之擬復事項。 十三、關於所管機關、基金函請解釋有關財務及財物報損報廢審計法令之擬辦事項。
根據審計部臺灣省雲林縣審計室辦事細則第 10 條的條文,這部分主要是針對雲林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會、鄉(鎮、市)公所及其所屬機關的財務和財物進行審計工作。其中包括對預算、會計報告、決算、財務效能、公款補(捐)助、會計制度、財產管理等方面的審核和抽查事項。 針對其中的第十一條:關於鄉(鎮、市)民代表會諮詢財務及財物報損報廢審計案件之擬復事項,可舉出審計法第58條的相關規定,指出審計機關對於財物的遺失、毀損,或因其他意外事故而致損失的審核事項。可以有相關的範例為「臺東縣政府因公出國計畫審查機制流於形式、出國計畫核定與預算編列嚴重脫節」的調查報告。 參考資料:審計法第58條的相關法規和審計部臺灣省雲林縣審計室辦事細則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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