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規,審計部臺灣省臺東縣審計室辦事細則第17條規定了公務處理的分層負責制,每一層的負責人對上一層負責,並指出了代理人應對代理職務負責任的要求。例如,最高法院在93年臺上字第6948號刑事判決中提到,分層負責授權下屬並不會使其喪失指揮監督權限。這條法規的目的在於確保公務人員嚴格遵守分工分層負責的原則,確保行政效率和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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