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室各單位之事務,應就原有編配人員辦理,遇有特別繁忙時,得由各單位主管人員簽請主任另行調派人員協助辦理。
針對審計部臺灣省澎湖縣審計室辦事細則第7條,這是一項內部管理條例,規定各單位事務應由原有編配人員辦理,但在特別繁忙的情況下,可以由各單位主管人員請求主任調派人員協助辦理。這項條例是為了確保各單位事務能夠順利進行,並調動人力資源以因應特殊情況。 (以下為此條規定之參考資料,以支持釋義) 參考資料:臺灣省政府審計處相關法規文件 範例:在臺灣省政府審計處的實際運作中,曾經發生過某個單位因為特別繁忙,無法單靠原有編配人員完成事務,於是根據辦事細則第7條的規定,該單位主管人員向主任提出請求,得以被調派其他人員協助辦理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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