覆審室掌理覆核審計,辦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本處各科所送各機關剔除、修正、減列、繳還、賠償、處分及其他有關財務責任聲復、逕行決定案件之覆核事項。 二、關於本處各科所送各機關聲請覆議或再審查案件之覆核事項。 三、關於本處各科所送重要審計案件之覆核事項。 四、關於本處各科所送應行層報監察院或陳報審計部案件之審查事項。
對於審計部桃園市審計處辦事細則第14條的解釋如下: 根據該條規定,覆審室的職責是辦理各項覆核事項,包括剔除、修正、減列、繳還、賠償、處分和其他有關財務責任的聲復、逕行決定案件,再審查案件,重要審計案件以及應層報監察院或陳報審計部案件的審查事項。 參考資料: 我們可以參考中華民國審計部的相關文件來了解覆審室的具體職責。例如,對於重要審計案件的覆核事項,可以參考過去審計部對重要案件的覆核程序和結果,以及相關的決定和處分等。另外,對於再審查案件的覆核事項,可以參考過去的再審查案件的資料和結果,了解覆審室在這方面的審核過程和結果。 以上是根據審計法相關規定和實務運作的解釋,希望能夠提供有助於您對審計部桃園市審計處辦事細則第14條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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