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社群看板
專欄文章
法律徵信社
AI 問答
Beta
問答 Q&A
訂閱方案
團隊介紹
服務條款
與我們聯繫
路過的訪客
註冊
登入
in
全國法規
免費下載 App
我的書籤
in
全國法規
第 五 章 獎勵及處罰
>
氣象法
第 21-3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加入書籤
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故意
移動氣象設施或設備,或以他法妨害其效用者,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
罰鍰
。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開新分頁
第 二 章 觀測 §7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預報及警報 §17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儀器校驗 §20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獎勵及處罰 §21
開新分頁
第 六 章 附則 §28
開新分頁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法律徵信社
更多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