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移動氣象設施或設備,或以他法妨害其效用者,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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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移動氣象設施或設備,或以他法妨害其效用者,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考量氣象設施或設備為維持氣象服務之重要資產,攸關國家安全、政府治理及公共安全,爰就故意移動氣象設施或設備,或以他法妨害其效用者之行為,增訂行政罰。 三、本條規範應予裁罰之行為態樣,例如故意移動氣象、海象或地震之觀測設施或設備,或以干擾等方法致觀測資料之正確性、精確度、可用性及穩定性減損,使後續監測、警示及預報作業產生錯誤,惟尚未該當第二十一條之一所定構成要件應予刑事處罰者,併予敘明。
一、本條新增。 二、考量氣象設施或設備為維持氣象服務之重要資產,攸關國家安全、政府治理及公共安全,爰就故意移動氣象設施或設備,或以他法妨害其效用者之行為,增訂行政罰。 三、本條規範應予裁罰之行為態樣,例如故意移動氣象、海象或地震之觀測設施或設備,或以干擾等方法致觀測資料之正確性、精確度、可用性及穩定性減損,使後續監測、警示及預報作業產生錯誤,惟尚未該當第二十一條之一所定構成要件應予刑事處罰者,併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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