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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象法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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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移動氣象設施或設備,或以他法妨害其效用者,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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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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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1120530 增訂)

故意移動氣象設施或設備,或以他法妨害其效用者,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考量氣象設施或設備為維持氣象服務之重要資產,攸關國家安全、政府治理及公共安全,爰就故意移動氣象設施或設備,或以他法妨害其效用者之行為,增訂行政罰。   三、本條規範應予裁罰之行為態樣,例如故意移動氣象、海象或地震之觀測設施或設備,或以干擾等方法致觀測資料之正確性、精確度、可用性及穩定性減損,使後續監測、警示及預報作業產生錯誤,惟尚未該當第二十一條之一所定構成要件應予刑事處罰者,併予敘明。

  • 故意名詞
  • 罰鍰名詞
(1120530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考量氣象設施或設備為維持氣象服務之重要資產,攸關國家安全、政府治理及公共安全,爰就故意移動氣象設施或設備,或以他法妨害其效用者之行為,增訂行政罰。   三、本條規範應予裁罰之行為態樣,例如故意移動氣象、海象或地震之觀測設施或設備,或以干擾等方法致觀測資料之正確性、精確度、可用性及穩定性減損,使後續監測、警示及預報作業產生錯誤,惟尚未該當第二十一條之一所定構成要件應予刑事處罰者,併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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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象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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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氣象法第 21-3 條規定:「故意移動氣象設施或設備,或以他法妨害其效用者,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氣象法第 2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氣象法第 21-3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