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刑法解釋到有關罪行的裁判書中,可以看到對於入侵電腦系統的行為是受到嚴厲懲罰的。刑法第358條至第360條規定無故輸入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的行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另外刑法第361條則對於入侵公務機關電腦的行為,有更嚴格的處罰,並且在特定情況下會加重刑度。根據附錄的法條有關竊盜罪和毀棄損壞物品的法條,提到了對於動產和不動產的竊盜罪的處罰。 然而,就太空發展法第 18-2 條而言,此條款是針對對國家發射場域、國家太空中心之衛星任務操作中心或其設備之核心資通系統所做出的特定行為,對於這些特殊機構的入侵行為提出了明確的刑罰規定。根據法條的規定,該行為將處以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且還可以併科罰金。此外,法條也提到製作專供犯前項罪行的電腦程式的行為也同樣受到懲處。在特定情況下,更可以根據法條對於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之行為提出更嚴格的刑罰規定。在法條中也提到了在這些行為所造成的後果嚴重情況下的加重處罰。综上所述,这是针对特定机构和行为所制定的法规,对于相关行为提出了严格的刑事处罚。
對國家發射場域、國家太空中心之衛星任務操作中心或其設備之核心資通系統,以下列方法之一,危害其功能正常運作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輸入其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其電腦或相關設備。 二、無故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其電腦或相關設備。 三、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其電腦或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 製作專供犯前項之罪之電腦程式,而供自己或他人犯前項之罪者,亦同。 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三項情形致釀成災害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八千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至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立法理由照協商條文通過。,
照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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