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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 第 5-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諮詢會議置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一人,任期三年,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中央主管機關指派人員兼任之;其餘委員,由中央主管機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中央主管機關代表一人。 二、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代表三人至五人。 三、行政院主計總處代表一人。 四、國家發展委員會代表一人。 五、勞方代表二人至三人。 六、資方代表二人至三人。 七、學者專家四人至六人。
  2. 諮詢會議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全體委員人數之三分之一。
  3. 諮詢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召集人未能出席時,由其指定委員其中一人代理之。必要時,得邀請有關單位、勞工、雇主或學者專家參加,聽取其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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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nlu375840
8 months ago
專業證照
僱用安定措施諮詢會議(以下簡稱諮詢會議) 人數15-21人,任期3年 勞方、資方2-3人 專家學者4-6人 性別比例不得低於3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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