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出國及移民法 第 21-1 條
- 1.任何人不得為下列行為: 一、使外國人非法入國。 二、使受禁止出國處分之外國人出國。
- 2.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受禁止出境處分者,準用前項第二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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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入出國及移民法第21條之1禁止任何人使外國人非法入國,或使受禁止出國處分之外國人出國,違者負刑事責任,不以營利為要件。
Q · 幫被限制出境的外國朋友訂機票送他出國,會犯法嗎?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21條之1第一項第二款,明知某外國人已受禁止出國處分,仍使其出國者,即落入禁止範圍,違反者負刑事責任,且不以收費或營利為要件。關鍵在於行為人是否「知情」——你是否知道對方已被境管。完全不知情且善盡查證者原則上不成立;第三項並將同一規則準用於受禁止出境處分的大陸、香港、澳門居民。
白話解讀
你以為「協助偷渡」是電影裡蛇頭和黑幫的事,離你很遠。錯了。這條法律盯的是「任何人」,不是只有犯罪集團。它劃出兩條紅線:第一,你不能讓外國人非法入境;第二,明知某個外國人已經被政府處分「禁止出國」,你還幫他離境,也犯法。重點在第二條,因為它最容易誤踩。被限制出境的人通常欠稅、涉案、或正在被調查,你出於人情幫他訂機票、開車送機場、安排管道,在法律眼裡你就是在協助規避國家的境管處分。第三項還把這套規則延伸到被限制出境的大陸、香港、澳門居民身上。這不是行政罰單等級的事,違反者面對的是刑事責任。你「不知道對方被限制出境」是你唯一的防線,所以「知不知情」會成為整件事的核心戰場。
法律定性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21條之1為境管秩序的禁止性規範,課予任何人兩項不作為義務:一不得使外國人非法入國,二不得使受禁止出國處分之外國人出國,並準用於受禁止出境處分的大陸及港澳居民,違反者依本法罰則負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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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只是幫朋友訂機票送他出國,怎麼會變成犯罪?▾
關鍵不在訂票送機這個動作,而在那位朋友是否已受禁止出國處分,以及你知不知情。明知他受境管仍協助離境,即落入第一項第二款;完全不知情原則上不成立。事前有無查證、對方有無欺騙會成為勝負手。
Q2這條只罰蛇頭和人口販子吧?一般人不用擔心?▾
條文主詞是任何人,沒有身分門檻。船主、司機、房東、仲介甚至無償幫忙的親友,只要客觀上促成非法入境或協助規避境管處分,都可能成立。第三項並準用於受禁止出境的大陸、港澳居民。
Q3使外國人非法入國是什麼意思?▾
指以任何方式促成沒有合法入境許可的外國人進入我國境內,例如以漁船載運未經查驗者上岸,不限犯罪集團。
Q4第21條之1的兩款規定差在哪?▾
第一款管『入境』端,使外國人非法入國;第二款管『出境』端,使受禁止出國處分者出國。射程與要件不同。
Q5什麼叫禁止出國處分?▾
主管機關因案件、欠稅或調查等事由,限制特定人不得出國的行政處分,常見於涉案或欠稅者。
Q6準用大陸及港澳居民是什麼意思?▾
第三項把第二款規則比照適用到受禁止出境處分的大陸、香港、澳門居民,協助其出境同樣成立。
Q7怎麼確認協助對方會不會觸法?▾
先確認對方有無合法入境/居留身分,再查有無禁止出國(出境)處分,兩者有疑即停手。
Q8被誤認為協助偷渡時怎麼自保?▾
立即停止任何協助、保全對話與金流紀錄,整理你被誤導或不知情的證據,盡早諮詢律師。
Q9怎麼證明自己不知情?▾
事前查證紀錄、對方對手續合法性的保證、文件往來,是證明不知情最關鍵的證據。
Q10發現有人從事這類行為怎麼檢舉?▾
可向內政部移民署或警政機關檢舉協助非法入出國情事,並保留你掌握的紀錄。
Q11第21條之1 vs 第7條之1差在哪?▾
第7條之1針對協助『國民』違法出入國,第21條之1針對『外國人』,對象不同但邏輯一致。
Q12有收錢和無償幫忙差在哪?▾
兩者都可能成立,收費非構成要件,但營利常成為加重情節,無償則影響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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