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入出國及移民法 第 2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任何人不得為下列行為: 一、使外國人法入國。 二、使受禁止出國處分之外國人出國。
  2. 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受禁止出境處分者,準用前項第二款規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入出國及移民法 第21-1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