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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入出國及移民法 第 2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任何人不得為下列行為: 一、使外國人法入國。 二、使受禁止出國處分之外國人出國。
  2. 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受禁止出境處分者,準用前項第二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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