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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出國及移民法 第 7-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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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人不得為下列行為: 一、使受禁止出國處分之國民出國。 二、使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非法入國。 三、使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於我國從事與許可停留、居留原因不符之活動。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條之1禁止任何人使受禁止出國者出國、使無戶籍國民非法入國,或使其從事與許可原因不符之活動,協助者本身即違法。

Q · 我只是幫忙安排入境或工作,違法的不是當事人嗎?

不只。協助的第三方本身就是違法主體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條之1,本條的主詞是「任何人」,禁止對象不限於當事人。使受禁止出國處分者出國、使無戶籍國民非法入國、使其從事與許可原因不符的活動,這三種協助行為本身就被禁止。仲介、雇主、接機提供住處的人都可能落入規範。真正的罰則規定在本法罰則章,視情節可能涉及刑事責任,不只是行政罰鍰。

深度解讀

前面幾條規範的是「被管制的人」,這條把矛頭轉向「幫忙的人」。它只有短短三句話,卻把一張網撒向所有在背後動手的第三方:你不可以讓一個被禁止出國的國民出國,不可以讓無戶籍國民非法入國,也不可以讓無戶籍國民做與他獲准的停留、居留原因不符的事。看出關鍵了嗎?這條的主詞是「任何人」,不是當事人本人。所以被它盯上的,往往是仲介、雇主、人蛇集團,甚至只是「幫朋友一個忙」的你。你以為自己只是好心牽線、提供住處、安排工作,法律看到的卻是你成了違法行為的推手。違反的後果不在這條,而在本法後面的罰則章,可能是刑責,不只是罰鍰。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1 版

  • 非名詞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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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入出國及移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7-1 條規定:「任何人不得為下列行為: 一、使受禁止出國處分之國民出國。 二、使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非法入國。 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7-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7-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