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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出國及移民法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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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人不得為下列行為: 一、使受禁止出國處分之國民出國。 二、使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法入國。 三、使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於我國從事與許可停留、居留原因不符之活動。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條之1禁止任何人使受禁止出國者出國、使無戶籍國民非法入國,或使其從事與許可原因不符之活動,協助者本身即違法。

Q · 我只是幫忙安排入境或工作,違法的不是當事人嗎?

不只。協助的第三方本身就是違法主體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條之1,本條的主詞是「任何人」,禁止對象不限於當事人。使受禁止出國處分者出國、使無戶籍國民非法入國、使其從事與許可原因不符的活動,這三種協助行為本身就被禁止。仲介、雇主、接機提供住處的人都可能落入規範。真正的罰則規定在本法罰則章,視情節可能涉及刑事責任,不只是行政罰鍰。

白話解讀

前面幾條規範的是「被管制的人」,這條把矛頭轉向「幫忙的人」。它只有短短三句話,卻把一張網撒向所有在背後動手的第三方:你不可以讓一個被禁止出國的國民出國,不可以讓無戶籍國民非法入國,也不可以讓無戶籍國民做與他獲准的停留、居留原因不符的事。看出關鍵了嗎?這條的主詞是「任何人」,不是當事人本人。所以被它盯上的,往往是仲介、雇主、人蛇集團,甚至只是「幫朋友一個忙」的你。你以為自己只是好心牽線、提供住處、安排工作,法律看到的卻是你成了違法行為的推手。違反的後果不在這條,而在本法後面的罰則章,可能是刑責,不只是罰鍰。

法律定性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條之1為協助行為禁止規定,將入出境管制的規範對象從當事人前推到第三方,明定任何人不得使受禁止出國處分之國民出國、不得使無戶籍國民非法入國、不得使其從事與許可停留居留原因不符之活動,封堵透過仲介、雇主或協助者規避管制的漏洞。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請的外籍員工有居留證,讓他做別的工作也有問題嗎?

有可能。本條第三款禁止使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從事與許可停留、居留原因不符之活動。居留證上會載明居留原因,若原因是依親、就學,你卻安排他從事工作或不相干的職務,就可能違反。合法入境、持有居留證不等於可以做任何事,雇主真正要核對的是居留原因欄和實際工作是否一致,這一欄才是責任的分水嶺。

Q2朋友請我幫他親戚進臺灣,我只是接機算違法嗎?

要看那個人是否屬於非法入國,以及你對此是否知情。本條第二款禁止任何人使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非法入國,協助、接應、提供住處都可能被認定為使其非法入國的行為。關鍵在你是否明知對方入境不合法。涉及人口販運或營利安排時責任更重,遇到『想辦法弄進來』這種請託,最安全的做法是請對方走正式的入國居留申請程序,你別插手。

Q3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條之1是什麼?

規範第三方協助行為的禁止條款,主詞是『任何人』,把入出境管制延伸到仲介、雇主與協助者本身。

Q4第7條之1的三款分別禁止什麼?

一、使被禁止出國者出國;二、使無戶籍國民非法入國;三、使其從事與許可停留居留原因不符的活動。

Q5什麼叫與許可原因不符之活動?

居留證載明居留原因(如依親、就學),安排當事人從事與該原因不一致的活動即屬不符。

Q6誰會被第7條之1盯上?

不是當事人本人,而是仲介、雇主、人蛇集團,甚至只是好心接機、提供住處的協助者。

Q7雇主要怎麼避免違反第三款?

僱用前核對居留證上的居留原因欄與實際工作是否一致,不符立即調整或停止,並保留查證紀錄。

Q8被指控協助違法出入國怎麼辦?

比對居留原因與實際活動、保留已盡查證義務的證據、區分明知與不知情,涉刑責部分儘早委任律師於偵查階段陳述意見。

Q9怎麼判斷對方是不是非法入國?

確認對方是否經查驗合法入國、有無有效居留或停留許可;身分可疑時引導其走正式入國居留申請程序。

Q10違反第7條之1要負什麼責任?

罰則不在本條,規定於本法罰則章,視情節可能為行政罰或刑事責任,主觀上是否明知是輕重關鍵。

Q11第7條之1 vs 就業服務法非法僱用差在哪?

移民法第7條之1針對協助違法入出境與不符許可原因的活動;就服法第44條針對非法容留他人工作,兩者可能競合。

Q12第7條之1 vs 人口販運防制法差在哪?

涉營利、剝削安排入境時優先適用人口販運防制法(特別法),單純協助違法入出境則回歸本條。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first_款second_款third_款
規範行為使受禁止出國處分之國民出國使無戶籍國民非法入國使其從事與許可原因不符之活動
對應前條第6條禁止出國處分第7條無戶籍國民禁止入國第8、9條停留居留許可
典型協助者安排偷渡出境者接機、提供住處、人蛇集團雇主、人事調度者
常見抗辯爭點是否明知有出國禁止處分是否明知入境不合法是否知悉居留原因不符

first_款

規範行為
使受禁止出國處分之國民出國
對應前條
第6條禁止出國處分
典型協助者
安排偷渡出境者
常見抗辯爭點
是否明知有出國禁止處分

second_款

規範行為
使無戶籍國民非法入國
對應前條
第7條無戶籍國民禁止入國
典型協助者
接機、提供住處、人蛇集團
常見抗辯爭點
是否明知入境不合法

third_款

規範行為
使其從事與許可原因不符之活動
對應前條
第8、9條停留居留許可
典型協助者
雇主、人事調度者
常見抗辯爭點
是否知悉居留原因不符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出入国管理及び難民認定法 第74条の6(不法入国等援助罪)
韓國출입국관리법 제93조의3(불법입국 알선 등의 죄)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71条(协助他人非法出入境)
德國Aufenthaltsgesetz (AufenthG) § 96(Einschleusen von Ausländern)
法國CESEDA article L823-1(aide à l'entrée et au séjour irréguliers)
美國8 U.S.C. § 1324(Bringing in and harboring certain aliens)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1

(1120530 增訂)

任何人不得為下列行為:   一、使受禁止出國處分之國民出國。   二、使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非法入國。   三、使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於我國從事與許可停留、居留原因不符之活動。

  • 名詞
(1120530 增訂)

任何人不得為下列行為:   一、使受禁止出國處分之國民出國。   二、使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非法入國。   三、使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於我國從事與許可停留、居留原因不符之活動。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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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出國及移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7-1 條規定:「任何人不得為下列行為: 一、使受禁止出國處分之國民出國。 二、使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非法入國。 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7-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7-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