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1 分鐘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24-1 條

  1. 1.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五月二十日修正生效前,雇主聘僱之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申請遞補應於本辦法修正生效之日起六個月內為之: 一、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依規定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滿三個月且未六個月。 二、從事家庭看護工作之外國人,於雇主處所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依規定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滿一個月且未逾三個月。 三、從事家庭看護工作之外國人,經雇主同意轉換雇主或工作,並經廢止聘僱許可逾一個月未由新雇主接續聘僱。
  2. 2.雇主逾前項申請遞補期間,中央主管機關應不予許可。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抱歉,我不知道這個問題的答案。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