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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 第 90-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中央及地方政府各級機關首長或其代理人、受其指示之人違反第四十六條之一規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2. 犯前項之罪,經判刑確定者,其所屬機關得就所支之費用,予以追償;二人以上共同犯前項之罪者,應連帶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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