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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及地方政府各級機關首長或其代理人、受其指示之人違反第四十六條之一規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經判刑確定者,其所屬機關得就所支之費用,予以追償;二人以上共同犯前項之罪者,應連帶負責。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四十六條之一之增列,增列第一項,明定中央及地方政府各級機關首長或其代理人、受其指示之人違反該條規定之處罰。 三、增列第二項,定明犯第一項之罪,經判刑確定者,其所屬機關得就所支之費用予以追償;二人以上共同犯第一項之罪者,應連帶負責。
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四十六條之一之增列,增列第一項,明定中央及地方政府各級機關首長或其代理人、受其指示之人違反該條規定之處罰。 三、增列第二項,定明犯第一項之罪,經判刑確定者,其所屬機關得就所支之費用予以追償;二人以上共同犯第一項之罪者,應連帶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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