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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4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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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報紙、雜誌、廣播電視事、利用網際網路提供服務者或其他媒體業者,刊播前條之競選或罷免廣告,應進行查證,不得接受下列各款之個人、法人、團體或機構直接或間接委託刊播: 一、外國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主要成員為外國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之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 二、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主要成員為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之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 三、香港、澳門居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主要成員為香港、澳門居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之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
  2. 2.受他人委託向報紙、雜誌、廣播電視事業、利用網際網路提供服務者或其他媒體業者接受委託刊播競選或罷免廣告者,應查證委託者是否屬前項各款情形,並應提出委託者出具屬前項各款情形之切結書供媒體業者留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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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1120526 增訂)

報紙、雜誌、廣播電視事業、利用網際網路提供服務者或其他媒體業者,刊播前條之競選或罷免廣告,應進行查證,不得接受下列各款之個人、法人、團體或機構直接或間接委託刊播:   一、外國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主要成員為外國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之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   二、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主要成員為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之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   三、香港、澳門居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主要成員為香港、澳門居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之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   受他人委託向報紙、雜誌、廣播電視事業、利用網際網路提供服務者或其他媒體業者接受委託刊播競選或罷免廣告者,應查證委託者是否屬前項各款情形,並應提出委託者出具非屬前項各款情形之切結書供媒體業者留存。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遏止外國資金藉由委託播送廣告,影響我國選舉或罷免活動,經參酌政治獻金法有關禁止外、陸、港、澳資捐贈政治獻金之規定,增訂外、陸、港、澳資禁止直接或間接於我國刊播競選或罷免廣告之規定,同時課予刊播之業者以及仲介刊播廣告者,亦負有查證委託經費是否屬外、陸、港、澳資之義務。,,,,,,

(1120526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為遏止外國資金藉由委託播送廣告,影響我國選舉或罷免活動,經參酌政治獻金法有關禁止外、陸、港、澳資捐贈政治獻金之規定,增訂外、陸、港、澳資禁止直接或間接於我國刊播競選或罷免廣告之規定,同時課予刊播之業者以及仲介刊播廣告者,亦負有查證委託經費是否屬外、陸、港、澳資之義務。,,,,,,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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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第 47-1 條規定:「報紙、雜誌、廣播電視事業、利用網際網路提供服務者或其他媒體業者,刊播前條之競選或罷免廣告,應進行…」(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第 47-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第 47-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