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投票日為應放假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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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投票日為應放假之日。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選舉、罷免為國民直接民權之行使,為憲法所保障,爰明定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投票日為放假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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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條新增。 二、選舉、罷免為國民直接民權之行使,為憲法所保障,爰明定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投票日為放假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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