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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法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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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專任於政府機關(構)或公立學校以律師名義辦理法律事務者,為公職律師。
  2. 2.公職律師應加入任職機關(構)或公立學校所在地之地方律師公會;任職機關(構)或公立學校所在地無地方律師公會者,應擇一鄰近地方律師公會入會。
  3. 3.公職律師得擔任政府機關(構)或公立學校之訴訟代理人,並得依公務人員保障法規定擔任公務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涉訟案件之代理人辯護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職律師是專任於政府機關或公立學校、以律師名義辦理法律事務者,具公務員與律師雙重身分,可代理機關打官司。

Q · 跟政府打官司,對面坐的是律師嗎?

可能是。民國112年起政府機關有了公職律師

依律師法第 23 條之 1,公職律師指專任於政府機關(構)或公立學校、以律師名義辦理法律事務者。他具公務員與律師雙重身分,須加入任職機關所在地之地方律師公會,得擔任機關的訴訟代理人,並依公務人員保障法擔任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涉訟案件之代理人或辯護人。此制度自民國112年增訂後,使政府方的法律專業度明顯提升。

白話解讀

跟政府打行政訴訟,對面坐的是誰?許多人停留在「政府方就是兩個科員或法務人員上場」的印象。但這條法律從民國112年增訂後,告訴你: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已經正式有了「公職律師」這個職位。公職律師有雙重身分:既是公務員,又是律師。他可以代理機關打官司,也可以依公務人員保障法擔任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涉訟案件的代理人或辯護人。這代表什麼?政府方的法律戰力大幅升級。過去打行政訴訟,民眾找律師、政府靠科員,雙方專業度有落差。現在政府方有專業公職律師,雙方專業度拉近了。對民眾來說這不全是壞事:政府方法律專業度提升,整體訴訟程序會更精細、爭點會更聚焦。但你必須知道對手已經不同。

法律定性

公職律師指依律師法第 23 條之 1,專任於政府機關、機構或公立學校,以律師名義辦理法律事務之律師。其具公務員與律師雙重身分,須加入任職機關所在地之地方律師公會,得擔任該機關之訴訟代理人,並得依公務人員保障法,擔任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涉訟案件之代理人或辯護人。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公職律師是什麼?

依律師法第 23 條之 1,公職律師是專任於政府機關或公立學校、以律師名義辦理法律事務的律師,具公務員與律師雙重身分。

Q2公職律師可以幫民眾打官司嗎?

不行。公職律師服務對象是任職機關,不對機關以外的民眾提供律師服務,性質上是政府陣營的內部律師。

Q3跟政府打行政訴訟,對方是公職律師嗎?

可能是。稅務、地政、勞動、衛福等機關多已配置公職律師,可從判決書對造律師欄或機關組織編制查詢。

Q4公務員因公被告,誰來幫忙?

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22 條,服務機關應派員協助;若機關有公職律師,可由公職律師擔任代理人或辯護人。

Q5公職律師和機構律師差在哪?

機構律師受僱於社團或財團法人,公職律師專任於政府機關或公立學校,所屬主體與服務對象不同。

Q6公職律師的雙重身分是什麼意思?

同時是公務員與律師,既受公務員法規拘束,也須遵守律師倫理規範。

Q7什麼叫公務員涉訟協助?

公務員因依法執行職務涉訟時,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22 條由服務機關派員代理或辯護的制度。

Q8公務員因公被告怎麼取得公職律師協助?

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22 條,儘早以書面向服務機關申請涉訟協助,機關有公職律師者可由其代理。

Q9怎麼查行政訴訟對方是不是公職律師?

查判決書對造律師欄、機關組織編制,或調閱該機關近年同類案件判決確認代理人身分。

Q10公職律師要怎麼加入律師公會?

加入任職機關所在地之地方律師公會;當地無公會者,擇一鄰近地方律師公會入會。

Q11民眾跟政府打官司怎麼因應對手升級?

提早委任熟悉該機關公職律師作戰風格的律師,並調閱該機關過去同類判決建立攻防資料庫。

Q12公職律師 vs 一般執業律師差在哪?

一般律師可受任民眾,公職律師只服務任職機關與依法涉訟的公務員,不對外接案。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公職律師機構律師一般執業律師
所屬主體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社團法人/財團法人自設或受僱於律師事務所
服務對象任職機關及依法涉訟之公務員所屬法人組織受任之當事人(含民眾)
公會入會任職機關所在地地方律師公會機構所在地地方律師公會主事務所所在地地方律師公會
事務所義務免設主事務所(律師法第 24 條除外規定)免設主事務所應設一主事務所
能否代理民眾不可不可(限所屬法人)

公職律師

所屬主體
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
服務對象
任職機關及依法涉訟之公務員
公會入會
任職機關所在地地方律師公會
事務所義務
免設主事務所(律師法第 24 條除外規定)
能否代理民眾
不可

機構律師

所屬主體
社團法人/財團法人
服務對象
所屬法人組織
公會入會
機構所在地地方律師公會
事務所義務
免設主事務所
能否代理民眾
不可(限所屬法人)

一般執業律師

所屬主體
自設或受僱於律師事務所
服務對象
受任之當事人(含民眾)
公會入會
主事務所所在地地方律師公會
事務所義務
應設一主事務所
能否代理民眾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日本訟務検事制度(国を当事者等とする訴訟の代理)
韓國정부법무공단 소속 변호사 / 공익법무관(정부 소송대리)
中國公职律师(《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意见》设立的政府公职律师制度)
法國Agent judiciaire de l'État(國家訴訟代理人)
美國Government attorney / agency counsel(如各機關法務、Attorney General 體系)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1

(1120523 增訂)

專任於政府機關(構)或公立學校以律師名義辦理法律事務者,為公職律師。   公職律師應加入任職機關(構)或公立學校所在地之地方律師公會;任職機關(構)或公立學校所在地無地方律師公會者,應擇一鄰近地方律師公會入會。   公職律師得擔任政府機關(構)或公立學校之訴訟代理人,並得依公務人員保障法規定擔任公務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涉訟案件之代理人或辯護人。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公職律師係指符合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公務人員任用法及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所定該職務任用(官)資格,並以該職稱進用者,或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於機關(構)或公立學校任職之律師,爰為第一項公職律師之定義。   三、公職律師兼具公務員及律師雙重身分,亦應加入律師公會,爰為第二項規定。   四、公職律師既領有律師證書並加入公會,自得以律師名義辦理法律事務,並不以訴訟為限,然為符合訴訟法上所稱以律師充任代理人或辯護人之規定,自得代理機關(構)、公立學校為訴訟案件。又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公務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涉訟時,服務機關應輔助其延聘律師為其辯護及提供法律上之協助;公職律師亦為律師,自得依前開規定,為公務人員因公涉訟案件之代理人或辯護人,惟輔助時,應注意避免有利益衝突之情形。綜上,爰為第三項規定。

  • 律師名詞
  • 法律名詞
  • 訴訟代理人名詞
  • 公務人員保障法法規
  • 代理人名詞
  • 辯護人名詞
(1120523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公職律師係指符合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公務人員任用法及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所定該職務任用(官)資格,並以該職稱進用者,或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於機關(構)或公立學校任職之律師,爰為第一項公職律師之定義。   三、公職律師兼具公務員及律師雙重身分,亦應加入律師公會,爰為第二項規定。   四、公職律師既領有律師證書並加入公會,自得以律師名義辦理法律事務,並不以訴訟為限,然為符合訴訟法上所稱以律師充任代理人或辯護人之規定,自得代理機關(構)、公立學校為訴訟案件。又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公務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涉訟時,服務機關應輔助其延聘律師為其辯護及提供法律上之協助;公職律師亦為律師,自得依前開規定,為公務人員因公涉訟案件之代理人或辯護人,惟輔助時,應注意避免有利益衝突之情形。綜上,爰為第三項規定。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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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律師法第 23-1 條規定:「專任於政府機關(構)或公立學校以律師名義辦理法律事務者,為公職律師。公職律師應加入任職機關(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律師法第 23-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律師法第 23-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