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計總處根據各類歲入、歲出預算,連同融資性收支之安排及對司法院主管概算之加註意見,彙整編成中央政府總預算案與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提報行政院會議確定。
根據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第29條,主計總處應根據各類歲入、歲出預算,以及融資性收支的安排和對司法院主管概算的加註意見,彙整編成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及附屬單位預算和綜計表,然後提報行政院會議確定。 根據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行政院可依法對各項預算進行確認和審議,並作出最終決定。例如,根據相關案例資料,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編製日程表的內容可以被視為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的一部分,這些資料可供行政院會議在確定預算案時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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